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海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10011号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30号枫景观天下立体车库二层。法定代表人:江衍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磊,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萍,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8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