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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小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12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红,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指定辩护人王争,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红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红及辩护人王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小红伙同李某乙(已判刑)及曾某、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由曾某驾驶租赁的轿车从江西省宜春市至本市奉贤区庄行镇汇南小区36幢92号201室,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王某放在一电脑包内现金人民币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硬壳中华牌香烟4条、索尼T200照相机一台等物。2010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刘小红再次伙同上述人员,驾车从江西省宜春市至本市闸北区临汾路XXX弄XXX号XXX室,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李某甲家中价值9,341元的男式铂金钻戒一枚。之后又以同样方法进入该楼701室、702室,因黄世臣和徐蓓家中无贵重物品而未果。随后,被告人刘小红等人以相同方法进入本市闸北区汾西路XXX弄XXX号XXX室黄某甲家、该楼602室黄某乙家、该楼401室曹某某家,窃得黄某甲家价值3,526元的佳能牌IVISHF10型摄像机一台、价值200元的索尼DSC-H1型数码相机一台、价值928元的华硕牌A8F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50元的皮带一根;窃得黄某乙家价值2,565元的联想牌家悦E2539型电脑一台;窃得曹某某家价值950元的索尼牌VGN-S46C/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刘小红在原籍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李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曹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乙、曾某、袁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及查获涉案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小红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小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汤静隽代理审判员  杨 柏人民陪审员  何品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巢宇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