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470-2号申请执行人付显谊,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8日。被执行人付显贵,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付显谊与被执行人付显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显贵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付显贵所有的思威牌小型轿车一台,查封期限为2年,即从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