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480号申请执行人林金洪。被执行人赵强。关于林金洪与赵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49527元,被执行人已交执行费3238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