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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申请执行辛显江、马刚、石雪冬、程彬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辛显江,马刚,石雪冬,程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被执行人辛显江,男。被执行人马刚,男。被执行人石雪冬,男。被执行人程彬彬,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辛显江、马刚、石雪冬、程彬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辛显江、马刚、石雪冬、程彬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辛显江、马刚、石雪冬、程彬彬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辛显江、马刚、石雪冬、程彬彬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辛显江、马刚、石雪冬、程彬彬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辛显江、马刚、石雪冬、程彬彬新的财产线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