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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曹仲芹与李荣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仲芹,李荣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328号原告:曹仲芹,女,生于1990年8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党君,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飞,男,生于1987年5月13日,汉族,居民,现住章丘市明水铁路局留守处。原告曹仲芹与被告李荣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仲芹及其委托代理人党君,被告李荣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仲芹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12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13日生女儿李鑫钰。原被告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鑫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李荣飞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2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0月13日生女儿李鑫钰。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年初,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抚养子女成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本着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原则解决夫妻矛盾,给予对方继续经营夫妻感情的机会。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曹仲芹与被告李荣飞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仲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记录田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