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4479号
原告:曾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缪某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昌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