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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4479号

曾玉鸿诉被告繆香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某,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4479号

原告:曾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缪某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昌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