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京口区凯奇涂料厂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口区凯奇涂料厂,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083号原告京口区凯奇涂料厂,地址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东京村南谢村。负责人胡康。委托代理人朱剑,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人民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刘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口区凯奇涂料厂与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京口区凯奇涂料厂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