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23号原告洛阳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洛阳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路南华公寓8号。
法定代表人:邓永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桂芳,南华物业管理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涛。
原告洛阳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洛阳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