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保字第64号申请人郭晓东。被申请人赵晓成。被申请人李晓楠。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晓成、李晓楠所有的楼房及底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晓成、李晓楠所有的座落于下板城镇某某小区住宅某座某某某号楼房一处,某某小区商业某号某层某号底商予以查封,不得抵押、变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尚晓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池艳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