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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沈炼与高栋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炼,高栋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2342号申请执行人沈炼。被执行人高栋梁。沈炼与高栋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泰靖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高栋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沈炼借款9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靖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瓒审判员 蔡明义审判员 赵浩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