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民初字第3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章某甲与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民初字第3758号原告章某甲,男,2002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2002********),汉族,学生,住邵武市。法定代理人廖某(系原告母亲),女,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朱立斌,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乙,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章某甲与被告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危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廖某、委托代理人朱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甲诉称,被告章某乙系原告父亲。原告母亲廖某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4年2月8日在邵武市民政局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年支付原告生活费20,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该款由被告于每年10月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被告逾期付款超过15天,则应支付原告逾期未付款的利息。原告年满18周岁以前,发生的医疗费、教育费被告负担50%。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生活费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于每年10月1日前支付章某甲生活费20,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并承担原告医疗费、教育费的50%;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章某乙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母亲廖某与被告章某乙于1989年12月2日在邵武市洪墩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0年4月26日生育两女孩章某丙、章某丁(均已成年),于2002年11月7日生育原告章某甲。2014年2月8日,因感情不和,双方在邵武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年支付原告生活费20,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该款由被告于每年10月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被告逾期付款超过15天,则应支付原告逾期未付款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原告年满18周岁以前,发生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廖某和被告各负担50%。协议生效后,被告仅支付一年的生活费20,000元(2014年2月8日-2015年2月7日),其余生活费未支付,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的母亲与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依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本应于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生活费,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同时双方约定被告逾期付款15天,则应按月息3%计算违约利息。诉讼中原告自行将违约利息调整为月息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至其18周岁之前,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每年10月1日前支付生活费20,000元,并承担其这期间教育费、医疗费的50%,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章某甲生活费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章某乙应自2016年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支付原告章某甲生活费95,000元,该款定于2016年至2019年的每年10月1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15,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付清。三、原告章某甲至18周岁止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正式票据由被告章某乙负担5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章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危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雅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