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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388号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钟棒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棒,毛芹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钟棒,男。被执行人毛芹娟,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阳县卫计征字(2014)第112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00211号行政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棒、毛芹娟在银行存款389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