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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诉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深圳市远程医疗援助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庆,深圳市远程医疗援助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522号申请人王国庆,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朋,居民。被申请人深圳市远程医疗援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晨光路田寮3巷29号602号。申请人王国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深圳市远程医疗援助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苏D×××××号(临)福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