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荣升物业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王永富,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玲燕,女,公司职员。被告尹昱,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盛物业公司与被告尹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盛物业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盛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荣盛物业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雪芬二〇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尹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