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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736号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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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荣升物业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王永富,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玲燕,女,公司职员。被告尹昱,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盛物业公司与被告尹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盛物业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盛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荣盛物业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雪芬二〇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尹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