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910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洪某,女,1954年6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4)六东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及工商信息,均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银行工资账户冻结,因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191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林本立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晓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