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谢世辉,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青海森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博雅路延伸段青铁阳光小区。法定代表人余仕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世辉与被告青海森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世辉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世辉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世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1634元(原告已预交1634元),由原告谢世辉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雪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