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27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7号。
负责人:廖永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桂林金波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荔浦县荔城镇龙口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钜星。
被执行人:谭钜星。
被执行人:麦锦华。
被执行人:谭钜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诉桂林金波彩印有限公司、谭钜星、麦锦华、谭钜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林金波彩印有限公司、谭钜星、麦锦华、谭钜贤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5)叠执字第2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谭钜星所有的位于梧州市蝶山区工厂二路下冲五级48号房屋(房产证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现本案已进入拍卖程序,本案的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