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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金卫东与王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卫东,王洪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90号原告金卫东。被告王洪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卫东诉被告王洪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洪建将借款归还原告,原告金卫东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卫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卫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卫东负担。审判长  韩晓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