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小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金卫东与王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卫东,王洪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90号原告金卫东。被告王洪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卫东诉被告王洪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洪建将借款归还原告,原告金卫东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卫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卫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卫东负担。审判长 韩晓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