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793号申请执行人余琦涛。被执行人姚轶彪,。关于余琦涛与姚轶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0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625元,案件受理费1055元,执行费1275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泉执行。执行中,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皋新民初字第09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