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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银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长兴县方中耐火陶瓷有限公司,张银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长兴县方中耐火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方山窑村。法定代表人沈志雪,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峰,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银方。再审申请人长兴县方中耐火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银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湖长泗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长兴县方中耐火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以“已经与被申请人张银方进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的申请。本院认为,长兴县方中耐火陶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长兴县方中耐火陶瓷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 侃审判员 胡 献审判员 况成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