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冰川与范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冰川,范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王冰川,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范守军,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干部。本院在执行王冰川申请执行范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文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