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园利与郭凤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园利,郭凤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冯园利,农民。被告郭凤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园利与被告郭凤迎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园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冯园利负担。审 判 长 冯宪勇人民陪审员 宋 阳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