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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园利与郭凤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园利,郭凤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冯园利,农民。被告郭凤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园利与被告郭凤迎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园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冯园利负担。审 判 长  冯宪勇人民陪审员  宋 阳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