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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217号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17号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138号40幢。法定代表人宋志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柳。委托代理人杨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