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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3737号

陈伟平与江苏力源太阳能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伟平,江苏力源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737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平,电话:。被执行人江苏力源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陆姚村24、25组1幢。法定代表人李霞,电话:。关于陈伟平与江苏力源太阳能有限公司工资、双倍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5)第3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70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泉执行。执行中,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江苏力源太阳能有限公司原办公房产登记在江苏力源日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其名下苏F×××××、苏F×××××、苏F×××××、苏F×××××、苏F×××××汽车五辆(2013年至2007年4月初始登记)被(2015)皋执字第3268号案件查封,且不知这些车辆下落,申请人表示不需要轮候查封上述汽车,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遗产可供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