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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则伟、吴建国与吴建国、沈金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则伟,吴建国,沈金聪,张军国,伍秀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325号原告张则伟,被告吴建国。被告沈金聪。被告张军国。被告伍秀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则伟与被告吴建国、沈金聪、张军国、伍秀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则伟于2015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则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则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张则伟负担。审  判  长 张小清人民 陪 审员 林庆波人民 陪 审员 孙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虞雪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