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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908号罪犯廖继映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继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908号罪犯廖继映,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八日作出(2012)洞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廖继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9日交付执行。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审理查明,罪犯廖继映刑期至2015年12月10日止,剩余刑期已不足一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廖继映的减刑建议书及案卷退回刑罚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