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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济民初字第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虎与泰兴市金色港湾养老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泰兴市金色港湾养老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862号原告张虎。委托代理人戴怡(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金色港湾养老院,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新镇居委会野庙口3组。负责人蔡桂芳,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良(特别授权),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虎与被告泰兴市金色港湾养老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