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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执字第1654号

吴勇与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谭英、王士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勇,王士兵,谭英,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吴勇,居民。被执行人王士兵,居民。被执行人谭英,居民。被执行人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白蚬乡德兴村32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士兵,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吴勇与被执行人王士兵、谭英、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163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士兵、谭英、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并处于待处理状态,财产价值已无法用于偿还本案执行款项,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