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吴勇,居民。被执行人王士兵,居民。被执行人谭英,居民。被执行人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白蚬乡德兴村32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士兵,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吴勇与被执行人王士兵、谭英、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163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士兵、谭英、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并处于待处理状态,财产价值已无法用于偿还本案执行款项,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