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8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娟与王某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娟,王某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8156号原告王某娟,汉族,职员。被告王某涛,男,汉族,警官。原告王某娟诉被告王某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娟、被告王某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双胞胎男孩王某阁,女孩王某琪。由于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家庭暴力情况严重,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某阁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王某琪由被告抚养。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涛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涛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卫部队赤峰市警卫处现役军人。原、被告于201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25日生育双胞胎男孩王某阁,女孩王某琪。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被告王某涛在庭审时表示同意离婚,庭审后以其与原告属于军婚为由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债务由债权人另案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娟以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因本案被告王某涛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被告王某涛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虽然原告王某娟诉讼请求中提出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原告未提出证明本案被告具有重大过错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娟与被告王某涛离婚。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丽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