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32号罪犯郭力增,男。1997年12月1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5年8月20日被减刑释放。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长中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力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8月4日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累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遵守各项监规,从无违规行为发生;该犯虽系病犯,却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能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现累计考核分20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力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