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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执字第0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唐娟与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娟,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执字第00016-5号申请执行人唐娟,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唐娟与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一案,荆门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荆裁(2014)1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娟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高新区迎春大道8号荆门宜洋汽车后市场D2栋104号、125号、127号、2层202号房屋。因被执行人财产位于荆门市掇刀区,为方便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市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荆裁(2014)121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少魁审 判 员  向显宏代理审判员  肖晓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笪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