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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森松花园管理处与薛利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森松花园管理处,薛利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森松花园管理处,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森松花园。负责人余金民。被告薛利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森松花园管理处与被告薛利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森松花园管理处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森松花园管理处撤回对被告薛利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森松花园管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会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