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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755号

杨继贵与郭学忠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户籍地址:湖北省应城市,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某某,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45200元(人民币,下同)和案件受理费301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某某的银行存款1502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宏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