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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开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沙河市。被执行人潘某某,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邢开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刘志宏执行员  窦伟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