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77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贤才,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乙。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丙。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丁。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戊。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己。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庚。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辛。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壬。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癸。以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均为:曲建,辽宁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子。一审
被告:于某。再审申请人刘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刘某壬、刘某癸、刘某子、一审被告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甲申请再审称:
一、我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2015)大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我找到刘某乙和刘某子,他俩于2015年4月5日给我书写了信件,证明我对父母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案涉遗嘱确实是父母与儿女们协商后作出的决定。
二、(2015)大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以案涉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件为由认定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显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遗嘱是附义务的遗嘱,实质是扶养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申请撤销(2015)大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刘某壬、刘某癸提交意见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刘某甲的再审申请。刘某子提交意见称:同意刘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某甲主张本案应适用遗嘱继承,但其申请再审时提交的信件不能证明其主张,一审判决认定案涉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将本案案由定为法定继承同时考虑刘某甲对父母所尽的赡养义务,对其继承份额适当增加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公平原则,本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刘某甲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欢
审判员 李淑红
审判员 金秀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梦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