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鹿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30日。委托代理人李素勤,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5日。委托代理人刘玉林,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巴艳杰适用简易程序��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8月在外打工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以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林永远,××××年××月××日生育长女林莹玉,××××年××月××日生育次子林永章。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欺骗原告,致使原、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次子林永章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辩称,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鹿邑县真源大道北段付桥南侧路西东单元三楼西户房屋1套归原告李某某及原、被告长子林永远共同使用;二、车牌号为豫P×××××北京现代牌轿车1辆归被告林某某所有;三、��、被告次子林永章由原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放弃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四、原、被告其他无纠缠。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巴艳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