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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华中劳务队与安庆市万豚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华中劳务队,安庆市万豚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111号原告:铜陵市华中劳务队,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经营者:殷家春,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安庆市万豚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铜民保字第000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依据和解协议,原告铜陵市华中劳务队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安庆市万豚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7691.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华中劳务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安庆市万豚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7691.00元财产的财产保全;二、解除对刘长宏所有的位于铜陵市XX大道XXX号附属楼(土地使用权证号:铜国用(XXXX)第XX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群代理陪审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孙双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文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