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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海玲与李爱军、段爱平、宋永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玲,李爱军,段爱平,宋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玲。被执行人李爱军。被执行人段爱平。被执行人宋永涛。刘海玲与李爱军、段爱平、宋永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爱军、段爱平、宋永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海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爱军、段爱平、宋永涛给付借款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爱军、段爱平、宋永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李爱军、段爱平、宋永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爱军、段爱平、宋永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海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爱军、段爱平、宋永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海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武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