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487号
原告:董艳宇,现住图们市。
被告:李宗鑫,现住延吉市。
被告:张桂兰,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艳宇诉被告李宗鑫、被告张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艳宇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代华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秀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