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异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许治刚与周梦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治刚,周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异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许治刚,农民。被执行人周梦虎,农民。案外人周亚丽,,农民。申请执行人许治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许治刚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案外人周亚丽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许治刚执行异议称,(2015)铜张民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由周梦虎还我67700元等。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24日,周亚丽为被执行人担保偿还下余款67446元,但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追加周亚丽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梦虎及周亚丽梁伟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按执行和解协议地址发信被退回,电话拒接)。经审查,(2015)铜张民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24日,周亚丽梁为被执行人担保偿还下余款项,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今未还。许治刚要求追加案外人周亚丽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周亚丽自愿为被执行人周梦虎担保偿还下余款项未果,许治刚要求追加周亚丽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追加案外人周亚丽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及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晓娟人民陪审员 朱从永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荣晨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