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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058号

罗志军盗窃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罗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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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58号罪犯罗志军,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长中刑二初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志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7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1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有赌博的违规行为,通过干警教育,能认识错误,不再重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70.9分。2013年7月监内赌博记警告处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24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