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与赵爱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赵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住所地洪泽县人民路38号。负责人冯景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爱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与赵爱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泽商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赵爱飞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629.75元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共计16027.16元(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赵爱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爱飞的车辆、房产、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赵爱飞无股权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银行,无存款余额信息。被执行人赵爱飞已进入失信人名单。未执行到位7829.7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商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洪洲执行员 陆声超执行员 邱慎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凡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