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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025号

廖宏武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宏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25号罪犯廖宏武,男,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长中刑一初字第00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宏武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09年3月1日投入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2008年10月10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较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行为养成良好;积极能参加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期内共获考核分12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宏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