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8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玉娥王正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玉娥,王正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8126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留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6251-5。法定代表人邹福顺,职务董事长。被告汪玉娥,女,汉族,1983年1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江路*号保利心语花园*栋*单元2706,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3********。被告王正虎,男,汉族,1982年12月2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江路*号保利心语花园*栋*单元2706,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2********。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的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玉娥、被告王正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