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海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16号被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罚金2万元、非法所得4500元,共计2450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在各银行内均无存款,在夏县交警车管所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张文艺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