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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二终字第185号

王瑞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瑞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二终字第185号原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瑞,个体户。2015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周修旺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瑞犯诈骗罪一案,2015年11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5月,被告人王瑞与潘全民(另案处理)等人结伙,通过伪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书记苏某签字的拆迁证明单等证明文件,由潘全民冒充桥上村拆迁号为4-78的宅基地户主,与铜山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选取面积为85.59平方米的房子一套(后因村委会发现,该处房屋未予发放),价值342360元,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共计820310元。根据相关规定拆迁号为4-78宅基地应赔偿132132元。另查明,被告人王瑞退回赃款5万元,潘全民及其他同案人徐磊、王辉退回赃款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瑞的供述,同案人潘全民、徐磊、王辉的供述,证人刘某、徐某甲、苏某、杜某、徐某乙、葛某、王大明等人证言,铜山区2013年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房屋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会议纪要及征收实施方案等文件,铜山区大学路房屋征收指挥办公室关于4-78房屋征收补偿情况说明,大学路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村委会证明,房屋丈量登记表,选房证明,领款签字表,银行进账单、转账单、凭证、收条、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政府拆迁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诉人王瑞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主观上没有骗取公私财物的故意,故不构成诈骗罪;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王瑞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王瑞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问题,经查认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铜山区2013年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房屋征收实施方案》规定的征收范围是:铜山办事处桥上村等四个自然村宅基地上全部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本案现有证据证实上诉人王瑞既不是桥上村的村民,在该村也没有实际房产。但为骗取补偿款,与他人结伙,通过伪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桥上村村书记苏邦良签字的拆迁证明单等证明文件的方式,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房屋部分未遂),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关于量刑是否过重问题,经查,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判决根据本案所涉犯罪数额以及王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充分考虑王瑞能当庭认罪,对其作了从轻处罚,量刑是适当的。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明伟

审判员  黄保民

审判员  庄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