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沟民初字第0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北镇市北方运输车队与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北方运输车队,李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沟民初��第02613号原告北镇市北方运输车队,住所地北镇市。法定代表人于军,系该车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仁,系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林,男,1985年1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北镇市北方运输车队与被告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镇市北方运输车队的法定代表人于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仁与被告李春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春林因购买汽车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还款时间12个月。后被告如期偿还了原告欠款的本金及至2014年12月的利息,并于2015年4月17日偿还原告2000元利息。现被告下欠原告借款利息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利息并负担本院诉讼费用。被告李春林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开庭时辩称,其确系因买车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但答辩人现只欠原告2000元,并不欠原告利息。如被告主张其欠利息,应提供相关的欠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被告李春林因购买车辆向原告北镇市北方运输车队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利息0.01,还款日期为12个月。后被告李春林于2014年9月2日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于2015年4月17日偿还原告2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主张被告偿还下欠借款利息6000元,被告表示只欠原告2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书、专用收款收据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院认为,被告李春林向原告借款并与原告签订了合同书,这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主张被告下欠原告2015年的6个月利息,即100000元×0.01(月利率)×6个月=6000元,而庭审中被告承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但其未对已偿还原告欠款利息的抗辩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被告李春林还应按约定继续履行偿还借款利息的义务。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北镇市北方运输车队借款利息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春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