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民初字第6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晶辉物流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德铭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晶辉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市德铭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278号原告上海晶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萍。委托代理人祝枝利。被告成都市德铭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晶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辉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德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铭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彭有志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晶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枝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铭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晶辉公司诉称,2013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集装箱货物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运输集装箱。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运费73017元,被告法定代表人郑成珂在《往来帐对账函》上签字确认。因此,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73017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本息之日(计算至2015年10月为3651元);3、案件诉讼等费用由被告全额负担被告德铭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原告晶辉公司(乙方)和被告德铭公司(甲方)签订《集装箱货物运输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运输集装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集装箱货物运输业务,应填写《集装箱运输委托书》,《集装箱运输委托书》应注明货物名称,货重、性质、收发货人名称、联系人、电话、地址、货名、箱型、箱量、装卸货时间和要求等。费用结算方式为月结。甲乙双方按约对账,确认无误后乙方给甲方开具运输发票。每月底乙方准备当月费用对账清单、《公路运输货物交接单》及运输发票快递或送交甲方,甲方确认无误之后,应在30天内向乙方付清全部应付运费。协议期限约定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2013年10月15日,被告德铭公司向与原告晶辉公司支付部分运输费57600元。2014年12月31日,被告德铭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成珂在《往来帐项对帐函》签字确认截止2014年12月,原告晶辉公司和被告德铭公司往来帐金额为73017元。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和下列证据在案佐证:1、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身份证;2、集装箱货物运输协议;3、往来账项对账函;4、委托书及送货明细;5、电子汇划收款回单;6、发票;7、光盘一张。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现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运费。现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往来帐项对帐函》签字确认欠付的运费金额,该《往来帐项对帐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被告德铭公司应当按约支付欠付的运费73017元。被告德铭公司未支付运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晶辉公司要求被告德铭公司支付运费73017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协议》和《往来帐项对帐函》未对欠付运费的利息计算标准进行明确约定,故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德铭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德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晶辉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73017元以及利息(利息以73017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二、驳回原告上海晶辉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8元,由被告成都市德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梅 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