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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208号

乔建强与邢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乔建强,邢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08号原告乔建强,自由职业。被告邢谨,南昌路滨河印象卓邦物业总经理。

原告乔建强诉被告邢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乔建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建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建强承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