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08号原告乔建强,自由职业。被告邢谨,南昌路滨河印象卓邦物业总经理。
原告乔建强诉被告邢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乔建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建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建强承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